微信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
文章作者:system 上传更新:2024-11-18
腾讯科技讯 (韩依民)微信商标案迎来大结局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创博亚太(山东)科技有限公司对“微信”商标注册申请的争议做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不过,在判决理由上,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引用的“不当影响”条款适用不当,而是认为创博公司的商标不符合显著性要求,也未通过对“微信”商标的使用而获得显著性,不符合注册商标的要求。
2010年11月12日,创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“微信”商标,并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,指定该商标用于信息传送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。
2011年1月21日微信1.0测试版发布。三天后,腾讯公司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“微信”图文商标注册申请。
在法定异议期内,自然人张某以该商标违反《商标法》第10条第1款第(8)项的规定,针对创博公司注册“微信”商标提出异议,认为该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、深远影响,具有其他不良影响,创博公司不应获得该商标。
商标局于2013年3月26日以“微信”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。创博公司不服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审。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。创博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,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。2015年3月11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创博公司败诉,维持商评委的裁定。17.c-起草|17c|一小孩和妈妈拔萝卜生孩子不盖被子[黄]
原告方当庭表示将上诉。之后,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。
今日,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,判决认为,虽然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的规定,但被异议的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的显著特征,其注册申请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。商评委的裁定和原审判决认定虽有不当,但裁判结论正确,因此在纠正相关错误的基础上予以维持。
关于首争议的先申请原则问题,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,在先申请原则有其适用范围,解决的主要是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优先性问题。在先申请原则的适用必须与《商标法》的其他规定相协调,对不具有显著特征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,无论其注册申请时间早晚,均不涉及在先申请原则的适用。
简言之,法院认为,创博亚太公司尽管提出了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,但是该申请缺乏显著特性;且创博亚太公司无证据证明微信商标经过其使用而获得显著性,所以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。
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鹤徽认为, 对“微信”商标案争议需回归商标法的基本原理,从商标的显著性、商标先申请原则的性质、商标法的规范意旨出发,方能“正本清源”。
商标注册要求的显著性,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,标志需具备固有显著性或通过在市场中的使用具备获得显著性,方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。